(2015)台黄行审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黄岩分局与蔡益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黄岩分局,蔡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黄行审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黄岩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林自国,局长。被执行人蔡益生。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黄岩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他行政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蔡益生作出的台黄城执规罚决字(201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当事人蔡益生在黄岩区新前街道双丰村43、44号建设两间个人住房,当事人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82.00平方米,房屋实测面积为429.90平方米,超出批准面积47.90平方米,被执行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事实清楚,决定:一、被执行人自行拆除超平方部分建筑物,共计面积47.90平方米;二、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8055元合法,本院依法对罚款内容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黄岩分局对被执行人蔡益生作出的台黄城执规罚决字(2014)84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郏金岳审 判 员 周敏武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紫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