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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重庆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38号原告:重庆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洲大道88号星河奥韵19幢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6894471-4。法定代表人:刘全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波,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宇,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鸿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