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白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907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