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曹连北诉邢文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连北,邢文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曹 连 北 诉 邢 文 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麦民初字第34号原告:曹连北,男,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江苏省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麦盖提县。委托代理人:汤治国,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文全,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河南省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和静县。原告曹连北诉被告邢文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邢文全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我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于2015年8月25日由审判员李改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恒生、杨晓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连北的委托代理人汤治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文全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土地架设线路,线路名称为麦盖提县六乡四大队邢文全专线,工程款共计58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244975元未支付,2013年4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剩余款项于2013年10月20日前支付完毕,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4975元、利息损失191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邢文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原告的诉称,本法庭总结以下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244975元;2、是否应当支付利息19108元。原告针对争议焦点提供了2013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以证明:1、被告欠原告架设电路工程款244975元;2、此欠条约定,欠款于2013年10月20日之前还清,该款至今未支付,给原告造成了18个月的利息损失,该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土地架设线路,线路名称为麦盖提县六乡四大队邢文全专线,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244975元未支付,2013年4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其内容为:“今欠到曹连北架设电线工程款贰拾肆万肆仟玖佰柒拾伍元正,此款于10月20日前还清”,被告承诺剩余款项于2013年10月20日前支付完毕,但被告至今未偿付剩余欠款。本院认为,被告邢文全向原告曹连北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邢文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邢文全拖欠原告工程款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49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被告邢文全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曹连北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偿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即从2013年10月20日起算至起诉之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1910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被告邢文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1、被告邢文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连北工程款244975元;2、、被告邢文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连北逾期利息人民币19108元。本案受理费5261.24元,公告费250元,诉讼费合计5511.24元(原告曹连北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630.62元)由被告邢文全负担,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改丽人民陪审员 :王恒生人民陪审员 :杨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 杜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