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静,刘仕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乔静,女,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7号院7号楼3单元601室。被执行人刘仕锋,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原住淄川区东坪镇小坪村。本院在执行乔静诉刘仕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45597.0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商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