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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法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兴武申请执行段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武,段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法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武,男,汉族,68岁。被执行人段海荣,男,汉族,46岁。申请执行人王兴武与被执行人段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东法执字第78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段海荣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号街坊商业用房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段海荣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号街坊商业用房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