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少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结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姜某某,女,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尹某某,男,1980年3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炜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