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杜瑞田与魏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杜瑞田,男,汉族。被执行人魏奇珍,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1月5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魏奇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杜瑞田执行款本金60000元,利息11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8元、执行费970元,总计73158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自本通知送达后3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奇珍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魏奇珍名下位于会宁县住宅楼一套予以查封。另查,被执行人魏奇珍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杜瑞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上述续查封房产暂时不申请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13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