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林平与邱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商初字第349号原告:刘林平。被告:邱建荣。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邱建荣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9日止为1600元,之后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首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被告邱建荣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刘林平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4.5‰计算,从2015年7月24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刘林平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被告邱建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汤首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席淑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