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柴艳霞与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柴艳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晓丽,女,汉族柴艳霞与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陈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刘晓丽归还柴艳霞人民币25400元。因义务人刘晓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晓丽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新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