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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柴艳霞与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柴艳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晓丽,女,汉族柴艳霞与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陈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刘晓丽归还柴艳霞人民币25400元。因义务人刘晓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晓丽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新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