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438号原告:安徽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藤安年,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斌,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私企业员工,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方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