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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上诉人胡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在上诉案件受理费缓交期限内,上诉人胡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明确表示其不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王红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