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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黄细古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细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2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细古,男,1989年3月8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杂工,住汕尾市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9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5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9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细古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细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黄细古,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黄细古窜至汕尾市区莲塘村莲塘路口信诚商场门口,欲对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元)实施盗窃,当被告人黄细古驾驶该辆摩托车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朱某发现,其后被周围群众现场抓获。原判认为,被告人黄细古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细古盗窃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汕尾市区莲塘村莲塘路口“信诚商场”门口的一辆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后,因被害人朱某及时发现而未得逞,属盗窃未遂,依法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细古曾因盗窃被二次判处刑罚,现又继续实施盗窃犯罪,主观恶性深,且被告人黄细古有吸毒劣迹,依法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黄细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黄细古提出上诉称,原判量刑畸重,其是犯罪未遂、坦白认罪和盗窃数额少,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17时许,上诉人黄细古窜至汕尾市区莲塘村莲塘路口信诚商场门口,欲对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实施盗窃,当上诉人黄细古驾驶该辆摩托车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朱某发现。被害人朱某追上去并用手抓住该辆二轮摩托车,其同黄细古二人摔倒在地上。黄细古起身后往汕尾市区莲塘村莲兴二街方向逃跑,被周围闻讯参与追赶的群众抓获,后被民警带到派出所。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辆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400元。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区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相片》、《发还清单》、《赃物相片》、《作案现场相片》,证实民警在黄细古处扣押了作案工具锁头撬1支及扣押的作案工具相片,在被害人朱某处扣押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一辆,并发还被害人朱某。所缴获赃物,作案现场已拍照附卷。2.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汕价认鉴字(2014)185号《涉案财产(摩托车)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汕城公字(2014)00773号《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元。该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害人朱某、上诉人黄细古。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9号、(2008)汕市区法刑初字第62号]和汕公刑释字(2009)第0083号《汕尾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黄细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9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5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9年6月2日刑满释放。4.证人金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0日17时多,他经过汕尾市区莲塘村莲塘路口“信诚商场”门口,听到有人叫抓贼,他就过去看,见一名妇女追到一辆二轮摩托车并用手抓住该辆摩托车,她跟小偷一起摔倒在地上,小偷往莲塘村中国移动通信办公楼方向逃跑,很多群众在追赶。经辨认相片,指认出黄细古就是该名小偷。5.被害人朱某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4年10月20日16时多,她将一辆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停放在汕尾市区莲塘村莲塘路口“信诚商场”门口,当天17时多,她回去取车时,看到一名男子坐在她的摩托车上面,正在开走她的摩托车,她追上去并用手抓住该辆摩托车,她跟该名男子一起摔倒在地上,该名男子就往莲塘村中国移动通信办公楼方向逃跑,周围群众参与追赶,后在莲塘村莲兴二街被抓获。该辆摩托车已归还她。在他们摔倒时从该名男子身上掉下—个金属制的锁头撬,长约有8公分,一头是扁的,一头是六边形。经辨认相片,指认出黄细古就是盗窃她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的男子。6.上诉人黄细古的供述,其供认他有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10月20日16时多,“阿进”驾驶一辆女装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尾市区莲塘村“信诚超市”门口附近水果档时,看到他,和他打招呼,叫他去驾驶停放在该超市门口的一辆白色八成新女装二轮摩托车,他答应了,走到该辆摩托车前面,“阿进”按了遥控器,他就启动摩托车,准备开走,被女事主发现拉住摩托车,他失去平衡和女事主一起摔倒,他起身后就往汕尾市区莲塘村莲兴二街方向逃跑,周围群众参与追赶,后在该处被抓获,被民警带到派出所。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细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黄细古在盗窃作案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原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另五宗盗窃的指控,因为只有同案人的供述及从同案人家里搜出的赃物,上诉人黄细古一直没有供认及指认,从证据上讲仍属于单一证据,原审法院对此五宗不予认定符合证据规则,判决后,城区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已不予认定。上诉人黄细古系吸毒人员,曾因二次盗窃被判刑,刑满后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细古提出从轻处理的请求,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春华审判员  郑仕忠审判员  彭朝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胜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