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中坤诉张德胜、罗成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师明珠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470号原告刘中坤,男,29岁。被告张德胜,男,30岁。被告罗成勇,男,30岁。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师明珠建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坤与被告张德胜、罗成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师明珠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中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刘中坤负担。审判员 康子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志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