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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中坤诉张德胜、罗成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师明珠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470号原告刘中坤,男,29岁。被告张德胜,男,30岁。被告罗成勇,男,30岁。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师明珠建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坤与被告张德胜、罗成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师明珠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中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刘中坤负担。审判员  康子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志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