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5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行与谭光明、四川中航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行,谭光明,四川中航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8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518号蜀郡A区77栋1-3层1号。负责人钱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光明,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中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五桂桥迎晖路138号卡车市场C1。法定代表人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行诉被告谭光明、四川中航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谭光明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卿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文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