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勇与甘莉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901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和振宇,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某。委托代理人黄文娟,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芬,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振宇,被告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文娟、张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开始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男孩李某乙。孩子出生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后来因人两性格差异太大,频繁发生严重争吵和冲突。被告多次提出只要原告提供离婚协议,就可签字离婚,原告考虑到需对家庭负责,没有同意。2013年8月18日,双方发生剧烈争吵,被告再次表示可以协议离婚。2013年7月至今,双方处于实质分居状态,完全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交流。2014年上半年,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厮打,两次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2014年7月底,被告没有任何通知,突然带小孩离家,直到8月20日才回家。2014年9月底,原告考虑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正式同意与被告离婚,双方从此不在一起用餐。2015年春节,被告没有任何通知,突然带小孩离家近1个月。2015年3月,双方在被告父亲在场的情况下再次协商离婚,被告再次表示没有想好离婚条件,并要求原告净身出户,导致协商破裂。2015年年底至今,被告在未事先通知原告,也没有得到原告允许的情况下,让被告的父母和其他亲戚与原告一起居住,造成生活不便。其父多次言语骚扰和暴力威胁原告,给原告生活带来巨大痛苦。被告不允许小孩与原告相处,拒绝小孩与原告父母、亲戚接触。原告认为,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多次秉着以和为贵、以孩子为重的精神,忍让被告,但被告不知反省,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小孩在这种争吵的环境下生活,对其健康成长也非常不利。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原、被告之间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相识后恋爱4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为了能更好地照顾家庭,被告未出去工作。2005年,夫妻共同购置了房产。儿子上小学后,被告开了一个午托班。二、双方因家庭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1、双方在对待儿子的问题产生了矛盾。2、双方因离家问题产生的矛盾。2014年7月,被告母亲做手术,被告在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带儿子回了老家,当年也回了老家过年,原告不愿意回老家过年。3、双方在被告父亲问题上产生的矛盾。被告父亲属于四级伤残并伴有××,当其知道原、被告有矛盾后,于2015年年初到被告家里进行调解,但原告却认为父亲干涉了其生活,并以此为由多次对父亲进行语言上甚至实质上的暴力威胁。被告认为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被告愿意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综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子李某乙。婚后,双方有发生过争吵。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李某乙身份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因各种原因导致沟通交流不足,双方感情逐渐淡漠甚至出现矛盾的现象大量存在,但如果双方能够秉承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积极沟通的态度,共同面对婚姻的现状,积极化解矛盾,婚姻的基础会更加牢固,生活会更加美满。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事实依据不足,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予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甘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