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谢远洲与广州欧奇龙表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欧奇龙表业有限公司,谢远洲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欧奇龙表业有限公司,、019、027、028、020、021、025、026。法定代表人林祥明。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远洲,男,汉族,1952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明明,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欧奇龙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远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8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欧奇龙表业有限公司称,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所以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通过信息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收货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厦门市思明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暨原审被告广州欧奇龙表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原告有权选择任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原告已选择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即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广州欧奇龙表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欧奇龙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许贞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林娇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