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锦绣地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桥集团临离高速公路路基一合同段项目部七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锦绣地景建材有限公司,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桥集团临离高速公路路基一合同段项目部七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75号原告大同市锦绣地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操场城西街227号3-1-9。法定代表人张建明,系经理。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街19号4幢。法定代表人贾建明,系董事长。被告山西路桥集团临离高速公路路基一合同段项目部七分部,住所地临县三交镇泉王村与胡工村交界处。负责人韩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锦绣地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桥集团临离高速公路路基一合同段项目部七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锦绣地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桥集团临离高速公路路基一合同段项目部七分部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张英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水泉湾龙园XX号楼XX层X单元XXXX号房产、王新民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锦绣地景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桥集团临离高速公路路基一合同段项目部七分部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