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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海盐三鑫钢管有限公司与江西澳力特缸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三鑫钢管有限公司,江西澳力特缸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西��初字第170号原告:海盐三鑫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明。委托代理人:沈红飞。被告:江西澳力特缸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三鑫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澳力特缸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意向,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支付30万元”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盐三鑫钢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三鑫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36元,减半收取3518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5988元,由原告海盐三鑫钢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丽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