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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锡林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赵锡林,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1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负责人:彭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锡林,男,住湖南省浏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尹玉娥,董事长。上诉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不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名义上是租赁合同纠纷,实际上是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属阜阳市颍东区辖区,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锡林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项 民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代理审判员  白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邱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