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135号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37号平街第11楼。法定代表人李国强,经理。被告:刘玉梅,女,1977年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