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卢广安与安徽省皖东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广安,安徽省皖东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卢广安。被申请人:安徽省皖东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城西街道办事处蔡岗村。法定代表人:李良伯,任董事长。申请人卢广安因被申请人安徽省皖东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买卖合同纠纷中交付合同标的物,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皖东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明光市城西街道办事处蔡岗村厂房内的如下财产进行查封:一号仓库里的全部模具、生产设备及废铁;一号仓库门前车库里的一辆客货汽车;一号仓库旁冲床一台、升降机一台、锅炉一个;二号仓库里的报废杨子皮卡汽车两辆及废铁;三号仓库里的合肥起重机械厂生产的5吨行吊2台及等离子切割机7台;三号仓库门外的废铁一堆;四号仓库里的焊机及发电机等全部设备;烤漆房两间。申请人提供提供了50000元现金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广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皖东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明光市城西街道办事处蔡岗村厂房内的如下物品:一号仓库里的全部模具、生产设备及废铁;一号仓库门前车库里的一辆客货汽车;一号仓库旁冲床一台、升降机一台、锅炉一个;二号仓库里的报废杨子皮卡汽车两辆及废铁;三号仓库里的合肥起重机械厂生产的5吨行吊2台及等离子切割机7台;三号仓库门外的废铁一堆;四号仓库里的焊机及发电机等全部设备;烤漆房两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祝瑜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