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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江西钰龙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钰龙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江西钰龙管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736413。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冯川镇奉新北大道(敬老院旁)。法定代表人:熊基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西钰龙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200042/20128108,出票日期2015年5月15日,金额为人民币六万元,付款人为江西钰龙管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网江西省电力物资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钰龙管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温仙平审判员  廖作发审判员  陈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燕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