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玉华与宋安玉、宋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华,宋安玉,宋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522号原告郑玉华。被告宋安玉。被告宋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华与被告宋安玉、宋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 宁审 判 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