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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昌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玉华与宋安玉、宋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华,宋安玉,宋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522号原告郑玉华。被告宋安玉。被告宋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华与被告宋安玉、宋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 宁审 判 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