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中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忠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中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霆宇。被执行人郑忠。原告浙江中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杭滨商初字第1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中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5年9月6日,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利息人民币19533元(从2014年4月24日暂算至2015年9月6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减去人民币3800元),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04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965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助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华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