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陈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34号原告:汪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朱某某,女,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812126361。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祖祥代理审判员 沈厚保人民陪审员 付应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