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陈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34号原告:汪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朱某某,女,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812126361。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祖祥代理审判员  沈厚保人民陪审员  付应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