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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殷礼国与何志明、陈建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礼国,何志明,陈建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122号原告:殷礼国,男,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何志明,男,1961年7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陈建文,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殷礼国与被告何志明、陈建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殷礼国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何志明,殷��国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礼国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礼国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