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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686号原告夏某,;。被告王某,;。原告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某于2015年9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友满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新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