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梁福柱与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水利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柱,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水利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78号原告梁福柱,男,汉族。诉讼代理人张志杰、陈少鸿,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欣源,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甘媛玲、周文钊,均系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水利所。法定代表人陈卫祖。诉讼代理人黄艳春、简秋婵,分别系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福柱诉被告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水利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福柱于2015年9月2日以重新整理、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福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福柱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福柱负担。审判员 吴子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慕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