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贵华与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119号申请执行人刘贵华(身份证号×××),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初字第00811号刘贵华与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可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房屋。另对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刘贵华债权未得到受偿。鉴于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现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贵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继全审判员 王智海审判员 李瑞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