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桑士娥与秦文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士娥,秦文芬,李秀云,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661号原告桑士娥,男,195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秦文芬,女,193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李秀云,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原告桑士娥与被告秦文芬、李秀云、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秦文芬所有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2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