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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田鹏与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鹏,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田鹏,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2207231986********。被执行人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227436-9。申请执行人田鹏与被执行人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乾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被告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前向原告田鹏交付坐落于东门福第小区17号楼2单元5楼西侧144平方米房屋一套,原告田鹏给付被告差价款人民币19960元,此款于原、被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后给付。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299号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明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