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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高XX与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195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吕XX,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县XXX镇XXX村本院在执行高XX与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吕XX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XX支付申请执行人高XX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从2014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公告费3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980元和执行费1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XX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和财产线索,撤回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宝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