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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吴正东诉徐光华,詹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东,徐光华,詹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吴正东,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金花村一组,农民。被告徐光华,男,汉族,1990年6月6日出生,住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青槐社区二组,居民。被告詹浩,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青槐社区二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东与被告徐光华,詹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正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正东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吴正东负担。审判员  朱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