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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尹新鑫与郭安兵、邯郸县顺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00212号申请人:尹新鑫。被申请人:郭安兵。被申请人:邯郸县顺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代召乡代召村。申请人尹新鑫与被申请人郭安兵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安兵驾驶的所有人为邯郸县顺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冀D×××××/冀D×××××挂号重型拖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冀D×××××挂号重型拖挂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