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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许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许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晓梅,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辉,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乙,农民。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许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晓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许某丙。自2008年起,被告出外打工至今未归。原告于2014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仍联系不到被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许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被告许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家系庄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1年农历1月6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许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2014)洪瑶民初字第0349号民事判决书、户口簿及其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法律确立离婚自由的原则,但法律只解除确已死亡、无法挽救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的宗旨,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因被告外出打工未归,造成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许某丙现随原告生活,继续维持现状更有利于许某丙成长,故许某丙随原告生活更为适宜。对许某丙的抚养费用,本院综合当地生活水平及抚养子女的实际需求等因素,被告可每月支付许某丙抚养费4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离婚;二、儿子许某丙随原告许某甲生活,被告许某乙从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许某丙18周岁时止,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各支付半年的抚养费。案件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30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许媛媛代理审判员  孙长城人民陪审员  涂家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华 玮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