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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季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某,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冉某某,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季某某,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某某与被执行人季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权利人冉某甲已于2015年1月22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少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冰执行员  张勇执行员  董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