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季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某,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冉某某,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季某某,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某某与被执行人季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权利人冉某甲已于2015年1月22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少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冰执行员 张勇执行员 董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