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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罗毅行与顾建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毅行,顾建伟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罗毅行。委托代理人:吴艳群。被告:顾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毅行与被告顾建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秀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