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知民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瑞电气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江苏天瑞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73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委托代理人王佳乃,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宝金路199号。法定代表人樊致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瑞电气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传勇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许兆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