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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素娥与郑冬仙、吴清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素娥,郑冬仙,吴清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365号申请执行人许素娥,经商。被执行人郑冬仙。被执行人吴清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素娥与被执行人郑冬仙、吴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处及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635号案件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怀瑛执行员  楼贤中执行员  张光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