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秦某某、秦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秦某某,秦某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73号原告钟某某。被告秦某某。被告秦某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秦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谭秋芽人民陪审员 赵生付人民陪审员 唐初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尹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