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恢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石德苓与王长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石德苓,王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恢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石德苓,个体工商户。210222194911141725被执行人王长福,无业。210222195907159134申请执行人石德苓与被执行人王长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1)普审民初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无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1)普审民初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郭万一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