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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9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郭晓春与宁夏中政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春,宁夏中政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952-1号原告郭晓春,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罗新,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中政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根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晋,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郭晓春与被告宁夏中政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 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东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