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与徐重平、蔡忠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李龙,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小梅,该行信贷员。委托代理人严小华,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重平,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被告蔡忠妹,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与被告徐重平、蔡忠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已主动清偿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彭敬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陈仁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