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彭娟与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娟,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185-2号申请执行人彭娟,女,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系佛山市南海区通宇化工经营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袁昌伍,男,汉族,1979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法定代表人宋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彭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建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18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在郁南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档案(营业执照:445322000012796,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宋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查封。除上述外,经查,被执行人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1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宾益生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卢金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