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铁民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何欣与商丽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欣,商丽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铁民商初字第5号原告何欣,女,汉族,1976年11月28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生街*号副*号。委托代理人苏彦来,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生街*号副*号,系原告何欣前夫。委托代理人周垚,男,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丽敏,女,汉族,1961年6月2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号。委托代理人魏超,男,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欣与被告商丽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欣诉称,2010年8月18日,原告在丈夫苏彦来代理下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司街175号铁路住宅4029栋1-2号房屋卖给原告,价款20万元。原告交纳了房款,被告交付了房屋和房屋租赁契约。但被告没有依约协助办理更名过户。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商丽敏辩称其向苏彦来借款时,苏彦来要求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委托买卖房屋公证以担保借款,并且有书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综合全案证据,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债权人在借贷合同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要求债务人用房屋作担保,双方之间属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何欣应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而不应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且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经本院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故应裁定驳回原告何欣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 李玉贵审判员 吴波文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隋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