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姚培成与刘继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姚培成。被告刘继廷。原告姚培成与被告刘继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已向原告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姚培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培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培成负担。审 判 长 韩鹏云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