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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姚培成与刘继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姚培成。被告刘继廷。原告姚培成与被告刘继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已向原告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姚培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培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培成负担。审 判 长  韩鹏云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