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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2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杭州垄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垄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041-2号原告:杭州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立旦。委托代理人:王敏、吴莉琴,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垄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高。原告杭州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垄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9月2日,原告杭州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1405元,减半收取240702.50元,由原告杭州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文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吴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