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袁德华与山东省临沭丰禾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德华,山东省临沭丰禾化肥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459-2号申请执行人袁德华,居民。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沭丰禾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德华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沭丰禾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穆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