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任远柱与屈敬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远柱,屈敬淳,田应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132号原告任远柱。被告屈敬淳。被告田应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远柱与被告屈敬淳、田应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远柱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公告费),也无其他缓缴、免缴诉讼费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法应视作其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远柱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强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