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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任远柱与屈敬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远柱,屈敬淳,田应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132号原告任远柱。被告屈敬淳。被告田应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远柱与被告屈敬淳、田应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远柱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公告费),也无其他缓缴、免缴诉讼费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法应视作其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远柱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强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轶 关注公众号“”